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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教科文卫引智项目管理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教科文卫引智项目管理工作中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提高引智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科文卫引智项目系指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立项并通过引智系统拨付引智专项经费的教科文卫类"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

第三条 可以申报教科文卫引智项目的单位为具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专家司(以下简称:国家外专局教科文卫司)与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部委引智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教委)、外国专家局(引智办)(以下简称:地方外专局)以及各聘请单位外事部门为教科文卫引智项目的主要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家外专局教科文卫司负责教科文卫引智项目的审批、追踪效益、汇总与宣传成果等工作。
各聘请单位外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项目评审与申报,督促项目执行与核销经费,上报成果效益等工作;各部委、各地方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与审核各所属聘请单位申报的项目,提出是否申报的意见;各部委引智部门、各地方外专局负责项目的汇总、评审与上报,经费的拨付与决算,成果的汇总与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六条 下列教科文卫引智项目由国家外专局教科文卫司受理、审批与下达。
(一) 对独联体、东欧国家的引智项目(语言文学专业除外);
(二) 产学研结合的引智项目(具有可预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性科研开发项目);
(三) 与我国加入WTO相关的法律、经贸、金融、财会、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训)引智项目;
(四) 围绕西部大开发所进行的急需人才的培养(培训)引智项目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原则与程序

第七条 教科文卫引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参照国家外号局确定的引智重点,结合各单位的专业特色和优势领域,坚持"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引进的技术、经验等要在国际、国内同行业比较中具有先进性;要能解决或有助于解决现实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目标。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要进行逐级评审论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优先安排重点、急需、可行的项目。

第八条 教科文卫引智项目的申报、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聘请单位外事部门会同科研等部门组织所属基层单位申报项目,经本单位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评审后,择优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教科文卫类)》(一式三份),报送上级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各部委、各地方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在项目申请表上填写意见、签字、盖章,然后送交本部门、本地区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汇总。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可留一份表格备案。

(三)各部委引智部门和各地方外专局把本部门、本地区项目申请表汇总后,须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或称咨询委员会)按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和排序,填写当年度《引智项目计划预算汇总上报表(教科文卫类)》,并在入选的项目申请表封面指定位置盖章后一并报送国家外号局教科文卫司审批。各部委引智部门和各地方外专局可留一份表格备案。

(四)国家外专局教科文卫司对各部门、各地方报送的引智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平衡,参考各部门、各地方的排序确定项目(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评审或向有关专家咨询),编制项目预算,交由国家外专局财务司下拨项目经费,同时下达给各部委引智部1门和各地方外专局,抄送给各部委、各地方教育(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教科文卫引智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标准等,按照《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和《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外专发[200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部委引智部门和各地方外专局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引智经费的拨付、核销、监管和按国家外号局的要求进行年度决算等。

第十一条 经国家外号局上项并拨付经费的教科文卫引智项目,如因故不能在预算年度内执行,可按正常立项程序申请更换新项目,经批准后可袭用原项目号执行。

第六章 成果效益管理

第十二条 教科文卫引智工作要突出"三抓"(抓重点、抓成果、抓推广),加强"三库一会"(项目库、专家库、成果库与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设,把成果效益放在首位。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在外国专家结束工作任务后,及时总结外国专家发挥的作用、产生的成果效益等,认真填写《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成果报告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给教育(行业)主管部门(一份)和引智主管部门(二份),必要时可附单行成果材料、相关图片或音像材料等。

第十四条 各部委引智部门和各地方外专局要注重引智成果的收集工作,督促各项目单位报送成果,并把成果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给国家外专局教科文卫司(一份)。

第十五条 国家外号局教科文卫司对各部门、各地方报送的成果材料进行审查评比,根据成果效益情况决定今后的支持力度,并选优编入引智成果选编加以宣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二○○二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附:
l、《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教科文卫类)》
2、《引智项目计划预算汇总上报表(教科文卫类)》
3、《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成果报告表》


补 充 说 明


一、教科文卫系统的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农业引智成果推广(国内)培训项目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经济技术专家司受理、审批与下达,具体手续按经济技术专家司的有关规定办理。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项目由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受理。

二、教科文卫系统的独联体、产学研、WTO、西部开发、农引推等出国培训项目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受理、审批与下达,具体手续按出国培训管理司的有关规定办理。软件与集成电路出国培训项目由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受理。

三、为使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专家司全面掌握教科文卫系统引智工作情况,各部委引智部门和各地方外专局在将上列项目分别报送经济技术专家司、出国培训管理同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的同时,须填写《教科文卫系统引进技术专家项目申报备案表》和《教科文卫系统出国培训项目申报备案表》报送教科文卫专家司。

附:
1、《教科文卫系统引进技术专家项目申报备案表》
2、《教科文卫系统出国培训项目申报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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