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P网站 | 邮件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厅综合  基础教育   高等教育   高中与中职教育   就业指导   招生考试   科研学位   国际交流   督导评估   教师队伍
 您的位置:广东省教育厅 > 本厅信息 > 本厅综合工作
现在时间是
站内搜索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

2001-02-08 00:00 浏览次数 28
 

    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市党委宣传部、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局(教委)、司法局、语委(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各高等院校,有关新闻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宪法》制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项法律,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作出了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将有力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提高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增进各地区民族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学习和宣传。要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努力将该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要站在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实现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宣传,做学法、知法、执法的模范。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各新闻单位应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列为近期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作出具体安排,如在电台、电视台、报刊开辟专题、专栏或对有关人士进行专访,召开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座谈会等。各地及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并将学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与城市、社区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内容,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精神逐步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三、要突出重点。国家机关、学校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商管理、公共服务、信息技术等有关部门和行业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规范用语用字的重点领域,因此,要大张旗鼓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提高认识,认真领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精神实质,主动接受各界监督,以带动全社会不断提高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化水平。

    四、要注意全面理解和把握国家的语言文字政策。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过程中,既要注意把握好国家的语言文字政策,也要正确阐述和执行国家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以及方言、繁体字使用政策和外国语言文字在我国使用的政策。对某些用语用字不规范的情况,要以引导和说服教育为主,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积极、稳妥、逐步地搞好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办法或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把语言文字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五、学校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阵地。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与学校教育密切相关,学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人才,普及文化教育、进行科研的主要基地,应担负起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重要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面开展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对普通话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教师,要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有主管本辖区内教育系统和全社会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责,因而要做到有专门工作机构,有专人管理语言文字工作。与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密切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信息、工商管理等部门也应有领导分管、有人员专管或兼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有条件的要开展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工作。

    七、要加强对学习、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活动的检查指导工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形式,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总结交流各地区、各部门学习、宣传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工作的经验,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主题: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广东省教育厅 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091328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