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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小学代课教师及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附件:sjgl-diaochamodifujian.xls
 

                                           粤教师〔2008〕65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7号)和《印发广东省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8号)精神,为全面掌握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和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研究制定落实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决定开展全省中小学代课教师和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中小学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对象:2008年9月1日前在公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含小学、普通初中和普通高中,不含学前班)教学岗位上代课且现仍在岗的代课教师。
    (二)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调查摸底对象:在公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含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不含学前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纳入当地编制管理的教师(即专任教师,不含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二、统计口径
    本次调查摸底采用上报相关名册和统计数据的方式进行,请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附件要求上报统计表格。
    (一)2008年9月1日前在岗且现仍在岗的代课教师全部纳入统计范围。代课教师月平均工资水平以2008年1-8月发放的全部收入进行计算。
    (二)中小学教师月平均工资水平以2008年1-8月发放的全部收入进行计算,并按地域、学段和岗位分类统计。
    (三)公务员月平均工资水平以2008年1-8月发放的全部收入进行计算,并按职务分类统计。
    (四)统计均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地级市负责统计市直单位情况,并汇总所辖县(市、区)和市直的统计数据。
    三、工作要求
    (一)本次调查摸底的情况将作为省制定相关实施办法的重要依据,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采集、整理、汇总、上报各类数据。调查摸底情况必须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其中,各地中小学代课教师名册(附件1)上报前必须在所在县(市、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上报后省教育厅将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教育、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协调沟通,共同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其中涉及教师数量等情况由教育局具体负责,涉及教师和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等情况由人事局具体负责,涉及教职员编制等情况由编办具体负责,涉及教师社会保障等情况由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教育、人事等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别填报并共同审核后逐级上报。
    (三)各县(市、区)务必于2008年10月24日前将调查摸底材料(附电子版)联合上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市教育局会同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汇总、审核后务必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本市的汇总材料、所辖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的上报材料(附电子版)联合报送省教育厅,并抄送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和省劳动保障厅。
    (四)各地报送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视情节严肃追究学校校长、填报部门主要领导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在当年的市、县党政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考核中,均定为不合格等级,并通报全省。
    (五)省教育、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联系电话分别为:
    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020-37626716;基建财务处,020-37628975。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20-83170430。
    省人事厅工资福利处,020-83133984,83133995。
    省编办事业机构编制处,020-83134867。
    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020-83182441。

附件:1.XX县(市、区)中小学代课教师名册
      2.XX市中小学代课教师及教职员编制情况汇总表
      3.XX县(市、区)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统计表
      4.XX县(市、区)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七日

厅师资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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