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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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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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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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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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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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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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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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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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四条
3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4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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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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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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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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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6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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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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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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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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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4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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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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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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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招生;罚款;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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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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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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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使用假资格证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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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没收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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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 .《 < 教师资格条例 >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3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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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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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幼儿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幼儿教育内容及方法不符合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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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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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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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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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在幼儿园附近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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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停止招生;停止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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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3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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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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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擅自建立成人高等学校;筹建期间擅自招收专科(本科)学生的;超过筹建期限,仍未具备正式建校招生条件的;从批准正式建校招生之日起五年内,生源缺乏或达不到正常的教师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的;第一届专科(本科)毕业生经考核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校外教学班不符合规定,办学质量低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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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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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2.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3.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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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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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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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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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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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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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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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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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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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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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违反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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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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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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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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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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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整顿并予以警告;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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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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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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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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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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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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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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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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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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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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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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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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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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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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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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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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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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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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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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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出资人非法取得办学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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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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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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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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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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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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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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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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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不按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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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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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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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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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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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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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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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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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未依照有关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颁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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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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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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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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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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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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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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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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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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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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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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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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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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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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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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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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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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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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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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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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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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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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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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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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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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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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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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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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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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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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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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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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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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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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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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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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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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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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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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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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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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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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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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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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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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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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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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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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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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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从事非法经营;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擅自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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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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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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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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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 , 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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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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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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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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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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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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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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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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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社会助学机构中兼职的;命题教师在社会助学机构中担任该课程辅导工作的;主考学校以主考学校名义进行主考专业的助学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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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命题教师、主考学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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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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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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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招生广告(简章)未经批准而刊登、播放、张贴、发放的;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内部管理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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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专业辅导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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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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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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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助学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招生办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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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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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2. 《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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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不能保证所授学士学位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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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或撤销其相应专业或单位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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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2. 《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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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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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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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限期整改,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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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2.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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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 办学中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的;办学资源(包括资金、生源和师资)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的;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它营利活动的;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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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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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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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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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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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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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在华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或设立考点,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申请举办考试时弄虚作假的;以合作举办教育考试为名非法营利的;在考试过程中严重违反考务程序的;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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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顿、暂停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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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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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中泄露试题或试题泄密后任其扩散; 严重违反考务程序; 纵容、包庇考生舞弊; 以考试为名非法收费; 其他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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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顿、暂停考试或取消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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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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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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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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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无效;警告;停考; 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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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3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4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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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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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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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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