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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制定四大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程 |
为顺利完成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到2007年12月底全部完成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和教师校内工作用房全面的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任务,清远市制定四大工作措施,加速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程。
一、成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长陈家记任组长,教育、财政、建设、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清远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双主任制,由市教育局、建设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职责是组织审核各县(市、区)的危房改造总体规划,指导、督促各地开展各项工作,定期汇总工程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汇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等。设置专门投诉电话,定期、不定期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检查各部门以及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在危房改造工作中校舍危房改造各项优惠政策、加快危房改造工作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对工作进度慢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对不执行有关政策措施的部门、单位进行查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成立相应的机构形成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实行三项施工标准,确保控制工程造价。
一是实行限额设计。各县(市、区)政府对危房改造建设项目原则上按450元/㎡实行限额设计。二是实行统一限额招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按省补助标准作为最高中标工程限价,扣除收费项目下浮招标价,价低者中标,按中标价总包干。三是实行统一优惠政策。根据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清远市统一制定了优惠政策。(1)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按照规定办理。新建、改扩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费或免收。(3)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学校危房改造工程进行捐赠,捐赠准予在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三、设定四个时限,确保按时完成改造。
设定四个工作时限:(1)2月底前,各县(市、区)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方案,报市教育局、财政局。(2)4月底前,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项目全部动工。(3)8月底前,各县(市、区)所有危房改造建设项目完成或基本完成主体工程。(4)12月底前,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项目全部竣工验收。清远市政府将分时段检查,对未按规定时限实施的县(市、区)将进行通报批评。
四、建立五项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1.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清远市政府对改造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危房改造实施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包括制定危房改造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按时拨付资金,对改造工程的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按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进展情况;履行好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布局结构调整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等。
2.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市直各部门根据市的部署,按相应职责定期不定期对本部门检查、督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总体工作的时间安排,将项目建设每个环节时间分解到各个职能部门,实行部门负责制。哪个部门不按时完成,追究哪个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3.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做好项目规划、勘察和设计,杜绝“三边”工程(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招标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搞好工程监理和监督,抓好项目竣工验收。危房改造项目要在有关学校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4.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程完工后,各级财政部门将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
5.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能按责任书要求全面完成危房改造工作的县(市、区),其政府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讨;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和延迟工期的;对将省补助专项资金顶替以前的投入,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或弄虚作假、套取省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出现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先予停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谋求部门、单位利益为由,设置障碍,故意拖延办理,拒不执行市、县(市、区)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改造危房工作中所采取特别措施和优惠政策而影响了校舍危房改造工作的,也将受到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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