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教财〔2007〕165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1号)要求,定于近期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危房改造工程)进行总体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目的
通过对各县(市、区)危房改造工程完成情况和建设管理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各地对《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责任书》中所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评价各地是否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二、验收范围和内容
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总体规划的所有项目( 包括拆除项目、维修项目和新建项目),均属于本次验收的范围。
对验收范围内的每个工程项目,从两方面进行验收:一是工程完成情况;二是项目管理情况,包括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档案资料整理情况等。
三、验收依据和标准
(一)工程验收依据:
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总体规划,省有关危房改造工程的政策和文件,省政府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的《 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责任书》,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二)工程验收标准:
1.工程完成情况应达到如下标准:
拆除项目,100%完成拆除;维修项目,100%维修完毕;新建项目,100%已开工并且已封顶。
2.项目管理情况应达到如下标准:
省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产生新的教育负债,所有工程项目质量合格,档案资料符合有关规定。
四、验收程序
总体验收分两阶段进行,具体如下:
(一)地级以上市初验收
从即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由地级以上市对辖区内各县(市、区)进行初验收。地级以上市应组成若干个验收检查组,深入每个县(市、区),对危房改造总体规划中的所有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实地验收面必须达到100%。
工程完成情况和项目管理情况均达到工程验收标准的,视为通过初验收。对通过初验收的每个县(市、区),应单独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括如下内容:1.改造总体规划概况;2.完成情况(先分别概述维修、拆除和新建项目的总体完成情况,再附实地验收表);3.管理情况(主要对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以及档案资料整理情况等进行概述和评价)。
在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危房改造工程均通过验收的情况下,由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会同财政局于2007年12月31日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时应有书面申请并附各县(市、区)的验收报告。
地级以上市的初验收工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凡未能在2007年12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请验收的地级以上市将作为未按时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处理。
(二)省总验收
根据各地级以上市的申请,从2008年元旦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组成验收检查组,分别到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和江门市共15个地级以上市进行验收。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C、D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调整表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